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倡议书
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倡议书
文件版本 | 2023年第一版 | 执行日期 | 2023年7月24日 |
文件修订记录 | 2023年07月制定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长江流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郑重向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不采购、不生产、不经营,不食用长江水生动物,积极制止食用野生鱼的行为;
二、农(集)贸市场、水产品经营门店不采购、不销售长江水生动物,主动制止身边野生水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三、广大消费者应当关心支持长江生态大保护,积极参与禁捕退捕和水生动物保护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积极监督和举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关于严厉打击市场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政告知书
各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交易、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经营管理
(一)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
1.加强水产品交易监管:不得采购、销售、加工来自禁捕流域的水产品。
2.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水产制品严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3.加强广告营销管理:不得对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
(二)网络订餐平台及其代理商
1.开展平台内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禁捕流域水产品的自查,严禁经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2.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对售卖“长江野生鱼”等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措施,杜绝禁捕流域的水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经营者水产品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对经告诫仍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